问题 | 我国商标法如何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 |
释义 | 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中国享有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得到承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此规定合理且符合国际保护要求,有利于体现商标法的公正原则。同时,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一进步措施也符合商标国际保护趋势。 法律分析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前,在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根本依据是《商标法》。具体内容就是该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其权利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这样规定基本符合《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商标保护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部分,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体现公正的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不得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顺应了商标国际保护的潮流。根据商标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下权利: (1)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驰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 (2)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利行使期限为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3)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4)他人使用与未汪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混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5)认为他人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由此可见,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未注册商标。 二、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更进步的就是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我国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时也采纳了此种做法,在商标法第13条中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品申请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己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结语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赋予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人商标权,有利于体现公正原则。此外,我国商标法第13条还扩大了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一规定符合国际保护潮流,有效保护了驰名商标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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