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可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或者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市住建局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住建局申请资质期限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申请资质延续,而需按照资质核准条件重新核准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决定了其是否可以从事相关项目的开发,所以对于资质到期的情况下,是可以办理延期的,但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并由行政机关来作出合法的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