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方举证还是原告举证 |
释义 | 一、被告方举证还是原告举证 正常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针对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举证证明,所以,是原告举证。如果被告同意原告的主张,就无需举证。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就是被告举证了。 原告方也可以举证,被告方也可以质证,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里面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法院审理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主动立案审理。据此,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应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二、如何理解被告举证责任 第一,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 第二,被告比原告具有举证优势。 第三,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理在行政诉讼领域的特殊体现。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三、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多久? 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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