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计算方式 |
释义 | 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是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的,但是面对突如其来的损失,交警、保险公司定损后少不了对事故的损伤赔偿列出明细,对于赔偿标准我们应该参照什么呢?如果诉诸法律我们又可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呢?下面就来详细的介绍下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的各项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工资收入)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1、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道路交通事故和触电中,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十四: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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