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具体办案。它的具体职责是: ⑴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⑵管理和领导司法干部的培训工作; ⑶管理和领导法律顾问处及律师工作; ⑷管理公证工作; ⑸进行法制宣传; ⑹管理和领导司法助理员工作; ⑺管理和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⑻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 ⑼调查研究司法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等等。 法行政系统的最高主管部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地方政府中,省设司法厅、市、区、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根据行政级属实行部门业务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编委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确定,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教育司、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传司、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协助司、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行政司等14个司局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老干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