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派遣员工换用工单位能另行约定试用期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被派遣员工换用工单位不能另行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员工更换用工单位时,劳务派遣公司只能与劳务派遣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劳务派遣的方式有哪些 劳务派遣方式: 一、完全派遣 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 二、转移派遣 面对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税法,以及企业兼并和重组而导致的大量人员岗位变动、调动,用人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返租这些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 三、减员派遣 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或转制裁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公司返租这些员工作为劳务工使用。 四、试用派遣 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招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的员工试用期一个月,最长试用期只有6个月。 五、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或因为短期项目需要,再或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职位采用短期租赁的方式减少用工手续上的麻烦。有效降低了人工成本。 二、机场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区别 1、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派遣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2、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三、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有哪些 一、服务性质不同。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二、用工需求不同。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三、用工范围不同。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四、合同性质不同。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五、结算标准不同。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六、管理角色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七、服务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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