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回派遣单位后,又被派遣到其他单位,能否就新的劳务派遣约定试用期? |
释义 | 劳动者回派遣单位后,又被派遣到其他单位,可以就新的劳务派遣约定试用期。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由于在劳务派遣用工中,使用试用期的主要是用工单位,因此,面对不同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可以与派遣公司、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该语境下的用工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能否单独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虽然劳动者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也有权考察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但是,劳动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过,为了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便于用工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可以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建议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同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之后用工单位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单位缴纳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可以。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用工单位没变,劳务派遣单位多次变更,劳动者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用工单位没变,劳务派遣单位多次变更,劳动者工龄需要连续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派遣单位多次变更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因此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劳务派遣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可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风险提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无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派遣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主体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的资质为: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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