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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离婚四岁女孩子会判给谁
释义
    本文介绍了离婚后四岁女儿的抚养问题,指出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抚养未成年的子女,但如果有一方符合某些情况,则可以优先考虑优先抚养他/她。此外,文章还介绍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离婚登记、调解、诉讼等程序,以及离婚时原告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法律分析
    如果离婚后四岁的女儿会由谁抚养呢?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抚养他们。如果有一方有以下情况之一,那么就可以优先考虑优先抚养他/她:
    1. 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与子女一起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 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离婚时原告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拓展延伸
    离婚时原告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时原告应当准备以下证据:
    1. 身份证明文件:离婚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结婚登记证明:原告和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等。
    3. 离婚协议书: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的协议书,如协议书中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 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列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 子女出生证明:如子女已出生,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户口本。
    6. 财产清单:列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清单,如工资、奖金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 债权债务清单:列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清单,如信用卡债务、贷款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8. 双方协商离婚原因:原告和被告就离婚原因达成一致的书面说明,需提供原件。
    9. 证据保全证明:如原告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需提供证据保全申请及证据保全担保。
    10. 其他证据:根据诉讼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若原告在准备离婚诉讼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均以《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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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2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