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营业性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2、非营业性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上述报停车辆超出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报停车辆因定期检验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