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审判监督程序 |
释义 |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如下: (一)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二)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 (四)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一、申请再审后还可以上诉吗 如果是一审申请再审的案子可以再上诉,如果二审再审的案件就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再审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其审理期限即是指其审结时限应取决于所适用的程序,即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但是如果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处理的话则不同,即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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