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院长签字的审判监督程序 |
释义 |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司法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和提出抗诉。 1、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 2、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3、决定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该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4、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一、哪些机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检察院。同时,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原审被告人。 二、审判监督程序时间 1、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2、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的申诉。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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