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行使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权? |
释义 | 监察委员会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公民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公职人员有多个违法行为应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法律分析 由谁产生就要受谁监督。监察委员会要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具体包括:监察委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要接受专题询问、质询,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弹劾、罢免监察委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监察机关,依据宪法组建,依据宪法、监察法等履行职责,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拓展延伸 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归属及行使方式如何确定? 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归属及行使方式的确定涉及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问题。一般而言,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归属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能涉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独立机构。行使方式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权力平衡和有效性等因素。具体而言,可能涉及委员会成员的任命程序、决策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行使方式的确定还可能受到国家制度、法律传统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的影响。综上所述,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归属及行使方式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其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结语 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归属及行使方式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一般而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归属,可能涉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独立机构。行使方式的确定需要考虑独立性、权力平衡和有效性等因素。具体而言,可能涉及委员会成员的任命程序、决策程序、监督程序等规定。此外,国家制度、法律传统和实践经验等因素也会影响行使方式的确定。综上所述,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归属及行使方式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其合法、公正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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