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员如果存在违规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证法》第42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承担上述责任的事项有六项: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即未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该项直接违背了公证的原则及宗旨。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比如,公证专用水印纸属于公证专用物品,应当由公证机构专人进行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行为。该条为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影响公证机构执业的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后,仍然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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