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一般由户籍所在地法院来审理。( ) |
释义 | 是的。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什么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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