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实生活中,常有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出资的情况发生,于此情形,其他合伙人当然可以基于合伙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违约人可否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予以抗辩则不无疑问。同时履行抗辫权能够适用于合伙合同,但行使上应受到限制。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于合伙合同,这首先涉及到对合伙合同性质的认识,对此,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合同具有组织性,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是为了形成一个进行交易活动的经济实体,并要对这个实体的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在这一点上,类似于公司章程。同时,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是要建立一个经济组织以追求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其他合同则不同,当事人的意愿是相向的、交叉的,因此合伙合同不属于双务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合同也具有双务合同的特点,如合伙人之间的出资义务也具有对价性。一个合伙人的出资与其他合伙人的出资具有牵联关系。某一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不是为了换取另一方的对价,而是为了形成合伙财产,所以合伙合同本质上不属于一般以财产交换为目的的双务合同,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允许某一合伙人可以根据其他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拒不履行自己应负的出资义务,则不仅难以形成合伙财产,而且合伙事业也难以经营下去,所以,在一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合伙人只能根据违反合同而获得补救,而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