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 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它既不是 社会保险 ,也不是商业保险,既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有盈利性。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亏损的企业可以暂时不投保。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