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被驱逐出境的群体有哪些 |
释义 | 在中国,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果外国人所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即可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果所犯罪行较重,则可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必要时附加驱逐出境。附加适用时,在主刑执行期满后执行。驱逐出境作为刑事处罚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行政处分时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情节严重的外国人。 一、驱逐出境的适用主体和适用方式分别是什么 (一)适用主体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二)适用方式。 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但又不宜继续滞留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驱逐出境对哪些人适用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四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