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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
释义
    【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升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资格升级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或资格升级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按照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此次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或资格升级材料分为四册: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和招标业绩情况。预备级申请升至乙级的,只需提供第一册和第四册;其他机构,需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2、承诺函; 3、资格认定申请书或资格升级申请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基本情况表;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或未受处罚声明;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 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4、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为全部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明细; 8、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 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册封面; 2、招标业绩汇总表; 3、招标项目明细表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及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附上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文档格式; 4、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以Excel文档格式。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送2004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送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相对应;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的顺序相对应;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并依次编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和委托代理协议均应提供全部内容,委托代理协议中收费标准部分可适当遮蔽; 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机构不得在申报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09年5月9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我委。 八、我委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九、申请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的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机构明确表示接受被授予较低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十、我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予以答复。 十一、公示结束后,我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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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8: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