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因此,证人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在我国,证人作证的通常方式是以书面证言呈交法庭,而很少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过低,不仅让庭审的质证辩论缺乏实效,而且对书面证言真假难辨,尤其是关键证人的不出庭,使得对关键证人的质询权无法实现,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进而影响被告人单位也可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的权益和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又考虑到证人大都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新刑诉法要求部分证人必须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且该书面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提供该书面证言的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就是说,同时该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有争议的书面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最终由法官裁量。经过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官可基本确定应出庭证人名单并通知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