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并且,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