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退保交强险的条件是什么? 交强险退保的六种情况: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二、哪些情况下交强险可以退保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