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爱情契约的签署要件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婚姻合意是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必须完全自愿。婚姻合意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合意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确认,其他场合的意思表示只能视为订婚合意。婚姻合意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合格,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符合法定方式。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强加于不特定人,只能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 法律分析 婚姻合意,又称“结婚合意”或“成立婚姻的合意”,即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是国家将结婚的决定权赋予了婚姻当事人。 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由婚姻的本质决定的。婚姻合意是当事人对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尽管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中强制性规范较多,但是否创设夫妻关系则完全源于当事人的内在意愿。没有当事人的效果意思,法律不可能将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强加于不特定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所谓完全自愿即当事人双方自行对结婚作出意思表示,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换言之,就是在法定条件下,是否结婚,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婚姻合意的条件 (1)当事人合格。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仅已达法定婚龄,而且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同意结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临时处于精神错乱中的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属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出于受欺诈、威吓、胁迫和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表示,以及双方通谋专为表示形式的虚构的婚姻,也属无效。 (3)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方式。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婚姻合意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此以前于其他场合作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 结语 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第三者干涉。婚姻合意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符合法定方式。只有在法定条件下,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意思表示,方可具有法律效力,成立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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