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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胁迫写的借条生效吗
释义
    债务人根据欠条还债本没有错,但是如果债务人是在债权人的胁迫下打下的欠条,欠条应当是无效的。对于债务纠纷案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之后,法院要经过开庭质证,审查其提供的欠条是否是债务人真实意愿;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务人有证据证实债权人所提供的欠条是自己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写的,那么欠条便不会被法院认定,债务人也不必因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44-151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抵押权有没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1、预告登记的目的,系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由此可见,预告登记并非物权登记。
    2、预购商品房预购登记的效果。“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要保护的债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能够对抗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相冲突的不动产特权的处分行为,在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情形下,能够产生否定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3、预告登记的失效。预告登记在特定的情形下会失效,避免了预告商品房登记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从而损害实际登记权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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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7: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