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工资是否违反劳动法 |
释义 |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第16条,《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进行合法的扣除或扣减,但需要分别符合如下条件:第一种情形为“代扣工资”,即依法应该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第二种情形为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三种情形为“减发工资”,其法定情形为: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客户未付全款,并非法定扣罚员工工资的法定情形,故此做法违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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