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要求退还购房定金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可要求退还购房定金的情况有: (一)如果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那么不想买房,定金可以退回。 (二)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三)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一、买房子贷款批不下来算违约吗 房贷办不下来,违约责任的判定有分以下几种情况: 1、开发商原因 如果开发商销售没有预售许可的房子,或者是开发商没有及时上交贷款材料导致房贷无法正常办理。 这个时候属于开发商原因造成双方合同无法履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首付款。 2、卖房人原因 对于涉及到共有产权的房子,卖房人在隐瞒共有产权人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购房人,这个时候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无法办理过户,也就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了。 这种情况是由于卖房人隐瞒共有人真实信息造成的违约,购房人可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3、购房人原因 如不能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提供虚假材料致使银行按揭不能办理,这些是购房人的问题,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无法拿回定金。 4、非买卖双方的原因 如果因为政府或银行规定导致发生变化,如停止房贷业务,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购房者可以到法院申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定金。 二、没有购房资格签了购房合同怎么办 如果是购房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知晓其没有购房资格,购房人应当承担出卖方的损失赔偿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签订之后出台了限购政策,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的,双方无需承担责任,应当返还定金。如果是出卖人明知其没有购房资格的,此时也应当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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