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犯罪嫌疑人能否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1、可以。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规定如下: (1)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2)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 (3)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1、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3、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4、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5、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6、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