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怎么确定的 |
释义 | 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的:通常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即次债务人。债权人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将相对人列为被告,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一、必须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吗 必须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这样才不会侵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权益,才能避免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因此产生纠纷。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向法院起诉,并且是向法院申请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行使先决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的先决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代位权诉讼法律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不得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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