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权诉讼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未能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相对人的权利,但债务人专属的权利除外。 法律分析 代位权诉讼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是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未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替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此权利仅限于债务人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之外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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