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成立分支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和义务的归属。投资方成立的分支机构,其权利和义务一般属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成立的分支机构,则权利和义务一般属于被投资方。此外,投资方成立的分支机构通常是为了进一步发展业务,而被投资方成立的分支机构则是为了扩大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中等企业集团、大型企业集团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汇报,否则该决定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政策,并在设立地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