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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子公司能否参与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
释义
    分公司不能单独入股其他公司,因为它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要完成并购或入股,需要取得公司的授权书、股东会决议、收购方案等文件,并经过主管机关的核准。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是违法的,无效合同责任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对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争议,可以向总公司法人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能入股其他公司吗?
    不可以入股其它公司,因为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单独以分公司名义是无法完成并购或入股的。如果想完成并购或入股,应当取得公司的授权书、股东会决议、收购或入股方案、主管机关核准文件等材料。决议要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否收购或入股,国有企业要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具体的并购及入股方案,授权分公司执行。而且并购及入股的方式方法因企业而不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大概程序就是如上所述。
    二、分公司能否签合同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分公司由于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是不可以按照完全的法人行为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或者对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总公司的法人来进行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起诉进行。
    结语
    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不能独立进行并购或入股其他公司。要完成这些操作,需要取得公司的授权书、股东会决议、收购或入股方案以及主管机关的核准文件等。至于签订合同,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而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前需要先领取营业执照。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但如果第三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则公司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责任。如有争议,可以向总公司的法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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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