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基金收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得被其他公司或投资者收购。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公司或投资者谈判收购基金,则需要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同时,如果基金合同或基金申购文件中规定了基金份额的可转让性,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基金份额出售给其他公司或投资者。 法律依据: 1.《基金法》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合同,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财产的权益,并依据本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行使权利。 3.《基金法》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证基金份额净值不会下跌 4.《基金法》第四十四条:基金份额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转让。 5.《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份额不得公开发行,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流通,不得转让给超过一百人。 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退出权。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协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但应当征得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