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 2、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使用者的劳务合同的主体既是市民,也是法人,也是市民和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 3、合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成为使用者的一员,两者的关系具有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方面的当事人使用者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劳务合同没有必要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薪酬的原则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表现劳动分配原则的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按等价支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 试用期 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