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以房抵债有何规定 |
释义 | 房抵债是一种债务清偿方式,指债务人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以清偿债务。双方达成以债务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替代原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解决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诉请债务人履行交房义务。如果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 法律分析 房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以清偿债务。这种方式使得原来的债权债务得以解决。主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以债务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替代原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 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以给付房屋代替原有给付的受领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以房抵债协议》的成立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双方当事人设立了一项新债,且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律师补充: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有权诉请债务人履行交房义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生效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否则,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三十二条\t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四十九条\t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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