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西方国家最早什么时候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法律) |
释义 | 1.西方国家最早什么时候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法律 早在 1906 年,面对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局面,美国就通过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开始正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本法禁止销售掺假的食品和饮品。193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包含许多新条款如授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制定合理标准,同时授权对工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等。此后,《公共健康服务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颁布,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逐步得到完善。现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包含有国会通过的法令,如《美国法典》第 21部中有关食品和药品的法律等以及行政机构根据受权制定的法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和《食品质量保障法》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覆盖了所有食品,为美国食品安全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也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在 1879 年颁布了《食品法》。由于德国属于欧盟成员之一,它现在的立法工作需遵从欧盟制定的《食品基础法》。现在,德国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基础法》和食品法典为基本框架,以《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HACCP 方案和食品卫生良好操作规范的 《指导性政策》为 4 大基础支柱,9以及数量巨多的执行条例,形成了权责清楚、可操作性强和涵盖所有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日本,食品安全立法以 2003 年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2003 年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以立法为主,2003 年之后以修订原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为主。现在,日本已实现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农业取缔法》、《种苗修改法》、《健康增进法》等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管辖范围涵盖食品质量、化学制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 2.国外如何管理食品安全 当前,世界各国均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美英等发达国家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为此,在管理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监管制度。 美国:安全保障体系健全 美国在食品卫生方面规范企业、团体和个人行为的联邦法律法规有35部,主要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和《食品法规》等。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类产品的安全做出了规定,在有关食品的专门章节中,立法者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的《食品法规》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整个过程的安全卫生标准做出了详尽规定,比如对从业人员资历、健康条件的要求,对生产场地的具体要求等。 德国:召回制度标本兼治 德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重级”主要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致死的健康损伤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但可以治愈的影响的产品,“轻级”则主要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 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的“食品召回委员会”负责召回的监督实施。通常先由食品出了问题的企业在24小时内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对其给出评估报告,并正式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日本:追跟溯源方便快捷 基于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日本建立了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保证了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相互追查。 在日本的食品店,“内容”丰富的食品标签,使消费者对食品产销的各方面信息一目了然。如鸡蛋的标签上,就标注了名称、保质期、保存方法、食用方法、鸡蛋生产或包装设施的所在地、鸡蛋生产或包装者的姓名、原产地、养鸡场的名称和地址等。甚至有的销售业者还将食品生产者的照片、姓名贴在商品柜台上,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地购买。 3.国外如何管理食品安全 当前,世界各国均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 美英等发达国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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