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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染性疾病罪犯是否可以服刑?
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对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形,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需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传染性疾病罪犯的刑事责任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传染性疾病罪犯的刑事责任与公共安全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一方面,传染性疾病罪犯的行为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需要采取刑事手段进行惩罚和控制。另一方面,传染性疾病本身可能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医学条件,导致罪犯的行为或疾病状况并非完全可控。因此,在确定刑事责任时,需要权衡罪犯的故意或过失、疾病的传播方式和风险程度,以及对罪犯的社会再融入和医疗救治等因素。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罪犯的人权、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以实现刑事责任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结语
    在确定传染性疾病罪犯的刑事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故意或过失、疾病的传播方式和风险程度,以及对罪犯的社会再融入和医疗救治等因素。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平衡罪犯的人权、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以实现刑事责任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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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8: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