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有什么行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释义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什么情况会被退回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应当如何使用租赁物 租赁物已由出租人按约定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已实际占有,因此取得了对该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符合约定中的质量、数量、用途的要求,没有瑕疵。如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本身质量就有问题,即使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也会损坏该租赁物,就不能要求承租人对此负责。双方当事人能够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可以确定其使用方法。如果难以确定其使用方法,很难要求承租人履行此项义务。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要求:约定租赁物用途的,必须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合同约定租赁房屋为居住的,承租人就应自己和亲属居住,而不能将该房屋用于商业性使用,如开饭店、开商店。约定租赁物使用方法的,如租赁车床加工机器零件,就要按约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使用方法,也没有约定租赁物的用途时,承租人不能擅自任意使用,应当同出租人对此再进行协商,如果仍然协商不成,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就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所谓租赁物的性质是指租赁物本身的属性,如汽车是用来交通运输的,就不能作为居住场所;挖掘机是用来挖土的,就不能作为交通工具进行客运。承租人如果违反了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租赁物受到损害,就要对出租人赔偿损失,有约定违约金的还要支付违约金,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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