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是否达到离婚标准? |
释义 | 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实质性条件,调解无效是其表现形式。感情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占主导地位,调解无效则是辅助性要素。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下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失踪宣告或法院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因此,离婚的法定标准应严格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 法律分析 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其表现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无论是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等情形,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应准予离婚。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核心关键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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