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公积金提现程序包括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提取成都公积金的步骤和条件。首先需要查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然后准备好申请表和离职证明,去公司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接着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给成都银行后,会通知您第二天到账。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家庭生活困难等。 法律分析 在提取成都公积金之前,请确保您已查看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如果是因为辞职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去公司的财务去领取申请表。如果辞职很久了,可以去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拿一份申请表。 3、两份证明是需要公司盖章的,一份申请表和离职证明!里面内容不会填写的可以咨询公司人事部的或者是空着。 4、然后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都会有。可以免费复印。 5、准备好申请资料之后,在成都住房公积金里面排队等候办理。 6、较后一步把资料提交给成都银行之后会通知你说第2天到账。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的;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种情况。 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 职工被宣告破产,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提到,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度。 因此,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按不同情况而定,但均需满足相关法规规定。 结语 在提取成都公积金之前,请确保您已查看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如果是因为辞职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去公司的财务去领取申请表。如果辞职很久了,可以去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拿一份申请表。两份证明都需要公司盖章,一份申请表和离职证明!里面内容不会填写的可以咨询公司人事部的或者是空着。然后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都会有。可以免费复印。准备好申请资料之后,在成都住房公积金里面排队等候办理。较后一步把资料提交给成都银行之后会通知你说第2天到账。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的;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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