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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刑讯逼供的犯罪者?
释义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的刑事司法审讯方式,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极端残酷的方式,如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刑等,对被讯问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以获取其供述。中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条文均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违法行为仍然普遍存在。对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法律分析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包括纪检和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使用精神刑等极端残酷的方式,对被讯问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其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式。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怎么定性
    1、刑讯逼供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至少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故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适用故意杀人罪。
    2、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刑法规定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讯逼供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结语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的刑事司法审讯方式,违反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禁止刑讯逼供的法律条文已经明确规定,但仍存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对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从重处罚。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当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这样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七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刑罚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三百一十六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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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