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领取吗 |
释义 |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是计划时代的称谓,那时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过其支付的主体为生育保险基金。说得更明白点,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工资。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后,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生育津贴”这一名词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产假工资”。这点,可以从很多地方法规和政策的表述中找到很多印证。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再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三条中明确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既然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只不过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领取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不可以同时领取的,法律上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或孕期的工资是由社保局来发放的,一般是社保局将生育津贴打到公司的账上,由公司发放,不足正常工资的由公司不足,高于正常工资的公司不得克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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