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假期间会有劳保福利。假如企业有缴纳社保,产假期内公司不用向员工付款薪水,反而是由企业凭女工的生孕凭据,到生育险股票基金处为其申请办理生育保险,以生育津贴做为女职工产假期内的薪水。 法律客观: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除了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中国的女性怀孕、生产后还享有一系列权利,这包括:有不被降低工资和不被辞退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同时,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宝宝周岁内有享受哺乳时间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果你在产假期间遇到了上司的不公平待遇,可以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进行核对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记得保留劳动合同及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件、证明),或者寻求其他支持(如委托律师、媒体),积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