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产假期间,只享受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使用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使用者支付。女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根据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使用者支付。《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按时全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第十五条员工应享受的生育补贴,根据员工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使用者上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根据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认定的本公司自然年度加入保险的员工每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每月加入保险的员工数量之外的确定。如果使用者没有上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生育补贴以本公司本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第十七条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其生育补贴由使用者按员工原工资标准每月更换,社会保险经营者按规定支付给使用者。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生育补贴。员工享受生育补贴的,视为使用者已支付相应金额的工资。生育补贴超过员工原工资标准时,使用者应向员工支付生育补贴馀额的生育补贴低于员工原工资标准时,差额部分由使用者补充。员工依法享受的生育补贴,按规定免除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的员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员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参加工作的月数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