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 诉讼代理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有效/无效。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申请人×××以……方式订立仲裁协议,内容为:……(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无效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