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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会短信通知当事人吗?
释义
    法律分析:
    1.法院不会使用不明手机号码发送开庭传票电子送达书。短信中若出现私人手机号码的内容则必定是虚假信息。
    2.法院传唤当事人以及通知开庭的正常渠道和方式一般是电话或者邮寄。法院进行开庭传票送达时,会事先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如果是采用邮寄的方式,也大都采取邮政EMS专递邮寄文书,注意识别邮政封皮正面左下角的“法院专递标志”。
    3.公安机关的程序和法院的程序也是分开的,法院什么情况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此如果信息中出现“若缺席出庭”,则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或“网上追逃”、“全国通缉”等字样,则必定为虚假信息。
    4.法院案号的组成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而法院代字是有对应行政区划编码的,如南宁市良庆区法院2018年刑事案件案号为:(2018)桂0108刑初xxx号。
    5.收到类似通知开庭的短信或函件,若您根据上述信息仍不能判断真伪,可以到法院查询是否存在相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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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