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
释义 |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证明事实:……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年××月××日 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注意: 1、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3、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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