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开庭需要携带什么证明? |
释义 |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刑事案件起诉要多久开庭 开庭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审限法律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审限;四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案件必须要坐牢吗 不一定。比如被判处缓刑的,只要缓刑期间符合条件,就不需要坐牢了。依据为《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涉嫌刑事案件必须要判刑吗 一、涉嫌刑事案件必须要判刑吗? 不一定,刑事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撤案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怎么确定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事案件中法院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罚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四、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没有规定过刑事案件必须要判刑,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构成刑事犯罪并且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的肯定要被判刑,不过判刑的轻重程度和犯罪事实有关,人民法院量刑时要结合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等因素判刑。 刑事案件中申诉驳回还可以申诉吗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均可以提出申诉。 二、刑事案件申诉的基本程序 (1)申诉的时间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申诉的主体,即谁才有权利提起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诉的形式要件 ①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②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三、刑事案件申诉驳回还可以申诉吗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 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申诉是为了解决错误裁判不限次数,可一直申诉,但是主要还是看证据。 那么允许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行申诉。法律中并没有对申诉作出次数限制,但申诉是否会被驳回,其实主要还是要看提供的证据。 刑事案件立案后必须要抓人吗? 刑事立案后不是必须抓人。对于一些犯罪事实不充分的不能进行抓捕或拘留。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要经过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①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②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③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④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⑤评议、判决和宣判。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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