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服刑人员离婚的程序如下:若服刑人员可以亲自办理离婚的,可以与另一方共同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若无法亲自办理离婚手续,或无法协议离婚的,未服刑一方可以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