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通过网签的方式购买房屋是需要先网签还是先贷款? |
释义 | 在购买房屋时,购房者需要先办理网签,然后才能进行贷款申请。这可以确保购房者在办理贷款之前,已经了解了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易细节。此外,及时办理网签还可以避免一房二卖,并受到限购、限贷政策的保护。在办理网签时,购房者还需要注意找专业人士帮忙查看征信报告,以确保可以顺利办理贷款。 法律分析 一、请问您想通过网签方式购买房屋时,应先办理网签还是贷款手续?答案是:您需要先办理网签,然后才能进行贷款申请。在您完成网签后,通常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办理贷款业务。各个银行的情况不同,一般都要等2—6个月的时间贷款才能办下来。因此在办理贷款之前,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帮你看下征信报告是否存在问题。贷款买房的一般流程: 1、实地看房; 如购买的是现房,可以直观地看到房屋的结构、户型,但如果是期房则以户型图来作为选房依据。 2、谈判签定买卖合同; 确定目标后,就进入与售房人实质性接触的谈判阶段。买卖双方必须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文字上,特别是有关房屋的面积、付款方式、物业状况等关键条款。 3、办理贷款; 二手房可以办理商业贷款。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所购房屋的各种条件综合考虑贷款的额度、年限等。由中介公司协助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4、办理产权过户。 原来卖方的名字要更换成新的买房人的名字。在中介公司的指导下准备齐相关的资料,然后权证人员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及时办理网签有什么好处? 1、审查作用 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办理网签,网签是过户之前必须要办理的手续,也就是说,网签实际上是房管部门对交易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办理了网签,通常就说明房产情况及交易双方情况基本上没有问题。比如购买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不能给购房者办理网签,就说明该项目很可能手续不全,甚至没有合法手续。就二手房买卖来讲,也有同样的功效,有些二手房上市是受到限制的,能办理网签显然就不存在这样的限制了。 2、避免一房二卖 及时办理网签对于购房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如果购房者能及时办理网签,那么就能有效限制一房二卖,大大减少卖方毁约的可能。当遇到房价上涨时,卖方毁约的目的无非是想涨价,最具威胁的手段就是买家不同意涨价就卖给别人。如果双方还没进行网签的话,卖方确实可能做得到把房子卖给其他人,甚至先于原来的买方办好过户手续。这时买家再想要房就难了,只能追究违约责任。 3、限购、限贷政策也都是以网签时间为实施节点的 在进行房屋交易的过程中,购房者如果能及时办理网签的话,那么即便是出现其他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也可以不受影响。在购房资格政策、贷款政策多变的背景下,网签时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新政策新标准的实施时间,都是以网签时间为节点的。政策出台前已网签的交易不受影响,反之即使很早就签约,但网签时间晚,也要受新政的影响。 网签房也是可以通过贷款购买的,一般都是需要先网签,支付首付之后,才能办理贷款手续。需要注意的是,若是个人征信报告有问题,此时贷款申请一般是不能通过的。处理可以贷款分期购买之外,网签房由于会备案,所以房产证的办理比较简单。 拓展延伸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购买房屋需要完成网签和贷款两个流程。虽然这两个过程看似相似,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网签是指购房者在网上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并完成相关手续,而贷款则是指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以支付购房款项。 首先,网签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在网签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只需签署一份购房合同,合同内容相对简单,无法完全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此外,由于网签过程并非在房地产部门进行,因此,购房者无法查询到房屋的详细信息,如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屋性质等。 而贷款则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会根据购房者的信用状况、房屋价值等因素,对购房者进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购房者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内容详细规定了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总之,在购房过程中,网签和贷款虽然看似相似,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同。购房者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先网签还是先贷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结语 在购买房屋时,应先办理网签,然后才能进行贷款申请。这有助于审查房屋情况和避免一房二卖。限购、限贷政策也都是以网签时间为节点。网签房可以通过贷款购买,但需要注意征信报告问题。及时办理网签有助于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不受政策影响,顺利办理房屋交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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