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
释义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1)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 (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 (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中、小学校的办公、会议、食堂、宿舍和浴室用房等不属于教学用房,按规定不应减免。 (2)危旧住房的认定条件: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 目,其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旧住房登记的地点一致; ②必须有鉴定结论为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③翻新改造后的住房面积不大于原危旧住房的面积。 (3)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审批要求: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坚持防空地下室 “以建为主”原则,不得以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未批先建等情形的违法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补建人防工程或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五条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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