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是先保先得吗 |
释义 | 不是先保先得 财产保全不是先保先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财产保全是分先后顺序的,财产不能重复保全,但财产可以适用轮候保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并不是先保先得。根据法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厂房、机器设备等法院生产经营财产时,应尽量采取“活查封”措施,慎用查封等措施。被保险人多个账户被冻结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将多个账户的存款归集到一个账户集中冻结。应尽量避免冻结被保险人基本存款账户、纳税、招投标等专用账户。并减少对参保人员工资支付、纳税、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法院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解释,对政府企业救助专项政策资金和政府资助企业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对被保全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听取和答复,对变更印章申请和保全异议申请要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符合解除担保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担保措施,避免因延迟解除担保给被保险人造成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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